法律专家:四项指控大概率说服陪审团,告赢京东必须先赢刘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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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9 17:28

核心结论:

1、性侵案私密性极强、极难取证,在美国,民诉中胜算要比刑诉中大很多。

2、如果刘姓女生能说服陪审团相信所述事实,那么对刘强东意图伤害、故意非法身体接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性侵的四项指控,大概率能说服陪审团。

3、对京东的指控很难成立:告赢京东必须先赢刘强东,而赢了刘强东也不一定就能让京东负责。

作者:Fay 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持有者

2019年4月16号,刘强东性侵案涉事女生正式向明尼苏达阿伯里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在2018年8月30号,被刘强东强奸。18日,刘强东性侵犯案起诉书全文公开,刘姓女生在起诉书中一共提出了六项指控。

对于性侵这种私密性极强、极难取证的案子来说,显然在民诉中胜算要比刑诉中大很多。

美国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在检方,而证明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只有在陪审团确信所有犯罪要件都以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之下,才能够判决被告有罪。这样的证明标准背后是宁可放掉一个有罪的人,也不能够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冤枉。在之前的刑事案件中,检方决定不起诉刘强东的原因是证据严重不足,也就是说检方在衡量手中的性侵证据是否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之后,发现不可能说服陪审团,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而决定不起诉。性侵这种私密性极强、极难取证的案子,检方向来都难以胜诉。

而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在原告,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说服法官或者陪审团,这件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就可以判决原告胜诉。

具体来看六个指控中的罪名:

第一项民事指控是意图伤害(assault)和故意非法身体接触(battery)。若原告陈述的事实为真,刘强东在去往别墅和原告公寓的路上,在车内多次触摸原告,并在原告多次明确要求其停止的情况下仍旧继续触摸并且将手伸到原告衣物之下,已经构成故意非法身体接触;原告在车开到别墅之后明确要求回家,刘强东抓住原告手臂强行将她推入后排、原告在进入车中感到恐慌等陈述,如能向陪审团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是极有可能成立意图伤害。

意图伤害和故意非法身体接触都是故意侵权中列明的行为。这里的battery不宜直接翻译为殴击或殴打,更妥帖的翻译是故意非法身体接触,按定义指无正当理由、未经他人同意而故意接触他人身体。因此原告只需要证明:1)被告故意;2)这种接触没有正当理由且原告没有同意。而被告列举的诸如身体上的痛苦、精神损伤等是为了法院确定赔偿金额,而非成立故意非法身体接触的要件。

意图伤害和故意非法身体接触经常同时使用,前者强调的是原告受到这种即刻接触的恐惧和威胁,后者强调实施。意图伤害的要件有:1)被告故意;2)被告有所行为;3)原告合理的恐惧(reasonable apprehension);4)伤害必须是即刻的,不能是在不确定的将来。在中国侵权法上没有规定这样一种侵权行为,具象一点说就是A正要打B,B害怕了,这时候B就可以诉A意图伤害。

第二项指控是豪车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False imprisonment)。在原告陈述中,在原告要求回家后,刘强东抓住原告手臂违背其意愿强行将其推入车中,限制原告自由移动的地方,使原告无法逃脱,且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这一行为持续发生,同样如果原告能说服陪审团相信所述事实,基本也可以确定成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False imprisonment类似于我国法律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使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故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把被害人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立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意识到自己受到了限制。

第三项指控是性侵(sexual assault)。根据之前新闻梳理出的时间线,原告用自己的门禁卡打开公寓大门并挽着刘强东的手进入大楼(此事有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证明)、警方第一次来敲门时原告否认等细节,对原告的性侵指控不利。然而另一方面,就算原告在开门时与刘强东相处融洽也并不证明她就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任何程度的违背女方意愿都成立性侵,只是两人单独相处时举证太过困难。在豪车中的性接触如有司机或Alice作证原告确实数次、明确表达不愿意,很大概率能够说服陪审团。

性侵的定义相当宽泛,包括实质的插入也包括性接触(sexual contact)。根据起诉书中所述,刘强东在警方问询(有录音)中承认在豪车内发生了具有性意味的接触,也承认发生性行为并射精,然而成立性侵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违背原告的意愿。

第四到六项指控主要是强调京东公司要对刘强东侵权行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笔者认为对京东的指控很难成立,首先雇主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对刘强东的三项侵权指控成立,这一点还未有定论, 第二刘强东送原告回家、发生性关系并非刘强东作为京东高管的正常工作。也就是说告赢京东必须先赢刘强东,而赢了刘强东也不一定就能让京东负责。

也就是说,原告把刘强东个人行为上升到职务行为进而让京东承担替代责任。此处的雇主替代责任类似于国内法的替代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明尼苏达侵权法对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要求是工作范围内(within scope of employment),也就是说涉及的这起案件发生在刘强东工作范围内,原告提出的论据有豪车租赁方的实际控制人是京东,买酒和付餐费的信用卡是京东公司的卡而不是刘强东个人卡,别墅虽由另一个DBA学院租住,但是其租用目的是商务社交。 起诉书中的事实陈述同时也表明刘强东的侵权行为是在两名京东员工——Vivian和Alice的配合下完成的。

最后,所有对于侵权成立与否的事实都是基于起诉书中的陈述,即原告陈述,并不代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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